隧道交通環境不同于普通道路交通,因其存在明顯的半封閉空間,隧道內的光線需要依賴于光照設備補光,自然光與環境光存在明顯的差異。在隧道入口段,駕駛員由外部空間突然駛入隧道空間,會出現一段由明入暗的快速交替區;在隧道出口段,駕駛員駛離隧道時,也會出現一段由暗入明的快速交替區。這兩段區域的光線非線型快速交替,必然會給駕駛員在視覺上產生不適應感。
通常人眼的瞳孔,在接受光線時,是一種自我調節的“慢適應”狀態,人眼會根據觀察到的環境中最亮的物體,自動調節瞳孔大小,以保證吸收較少的光線,即可清晰觀察到視線內最亮的物體,避免強光對眼睛的傷害。一旦從強光環境快速進入較暗環境中,駕駛員的瞳孔會因強光環境中的小開啟,而無法立刻在暗環境中,接受足夠光線來識別暗物體,瞳孔需要一段慢慢適應的時間過程,對于駕駛員來說,這段危險時間乘于當前車速,就是一段危險距離。
鑒于以上隧道交通特征中的隱患類型,各相關國家標準均提出采用主動發光標志來增補內外光差,降低明暗快速交替下的視覺局限。如:國標《城市道路交通標志和標線設置規范》(GB51038-2015)4.6.1.7條要求:“隧道內指示緊急電話、消防設備、人行橫洞、行車橫洞、緊急停車帶、疏散等標志,應采用主動發光或照明式標志,其他標志宜采用主動發光或照明式標志”;國標《城市道路交通設施設計規范》(GB50688-2011)5.1.4 條要求:"隧道內的應急、消防、避險等指示標志,應采用主動發光標式或照明式標志";行標《城市地下道路設計規范》(CJJ221-2015)中7.1.3條要求:“ 城市地下道路的交通標志材料宜采用電光標志。電光標志宜體薄量輕,便于懸掛;亮度衰減慢,便于長期工作;宜采用主動發光與被動發光相結合”等。
主動發光標志具備主動發光特性,在暗環境中較普通標志具備更強的發光強度,降低了外部環境與隧道內環境的光強差,彌補了人眼接受光線的功能局限,能積極地消除該類型的事故隱患,被越來越廣泛地應用于隧道內部指示標志。隧道內通常采用吊頂安裝方式,設置吊頂主動發光標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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