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發光標志牌是道路真實狀況的情報模擬,直接影響駕駛人的操作行為。不同的環境情況和道路信息等能否迅速、正確地傳遞給駕駛人,對于提高道路通行能力及車輛的安全運行都會產生重要的影響。
駕駛人期望的標志首先應設置在從車內最容易看見的地方,即醒目性強;且重要標志應設置在駕駛人容易注意的地方,即視認性好;然后必要的地方應設置預告標志,即提前告知;標志附近不應存在干擾因素,即干擾性小;此外還要求盡量減少輔助標志的設置,在一個地點不應設置多個交通標志,標志之間不應有矛盾和重復。
鑒于駕駛人的以上期望,考慮到交通參與者的行動特征,我們總結出在確定自發光標志牌位置時應遵循以下原則:
1、一般應設在車輛行進方向易于發現的地方。可根據具體情況設置在車行道右側的人行道或路肩上;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道的分隔帶、中央分隔帶或車行道上方;特殊情況可在道路兩側同時設置。
2、應滿足規定的前置距離,不允許損壞道路結構和妨礙交通安全;不宜設在建筑物的門前、窗前及車輛出入口前;與建筑物保持1m以上側向凈距。如不能滿足時,可在道路另一側設置,或適當超出該種標志規定的前置距離。
3、應滿足視認要求,避免上跨橋、照明設施、門架、監控設施、電線桿、行道樹、綠籬、戶外廣告標志及路上構筑物等對標志版面的遮擋。
4、不應遮擋其他交通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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