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交通事故統(tǒng)計數據來看,大家可以輕易得出結論:“十次事故,九次快!”,即:大部分的交通事故發(fā)生都有一個關鍵誘因:“車輛超速!”。當車輛行經某地點、路段時,以高于“管控速度”、或“正常匹配速度”駕駛時,一旦交通供給場景中出現突變因素,司機將會喪失對車輛的相對把控力,從而導致交通對象的時空相遇,即碰撞事故發(fā)生。所以,有效的“速度管控”是遏制區(qū)域交通事故的重要工作布署,而現狀常常事與愿違。那么,極易誘發(fā)司機魯莽駕駛、無視交規(guī)的關鍵因素都有哪些?
(一)心理因素。提到心理因素,首先就是“路怒癥”,在生活中遇到一些負面因素,由于長期積壓,或現場直接激發(fā),以致帶著情緒開車上路,企圖通過“開快車”、“炫車技”、“逞英雄”來釋放壓力、樹立尊嚴;“斗車心理”,親戚朋友之間組團出行,為顯標新立異、特立獨行,個別性格張楊的司機,為盡顯車技,盲目駕駛,超速搶道別車,彰顯車技;“僥幸心理”,駕駛出行時,抱著投機取巧、鉆研管理漏洞的心理,無視交通規(guī)則,肆意妄為,惡意超速駕駛。以上種種,最終“偷雞不成”(并沒有節(jié)省多少到目的地的時間),卻“蝕把米”(發(fā)生了事故,造成自身或他人的生命、財產損失,牽扯進交通事故處理的訴訟麻煩。),這需要發(fā)動全員宣傳,將影響駕駛危害的關鍵心理因素進行宣傳展示、大肆揭發(fā),并用健康的心理去引導、去塑造,讓危害心理無法生根。
(二)生理因素。不同年齡、不同性別、不同健康狀況、不同身體條件,其生理素質也不近一樣,如駕駛操作敏捷度、遠距離視覺能力、距離判斷感等;即使同樣一個駕駛人,在不同的狀態(tài)中,其表現的生理條件也大相徑庭,如:疲勞駕駛、飲酒駕駛等。這就要求:對于前者,根據自己的生理因素條件,要在具備絕對把控能力的駕駛速度下行駛,不能讓快速車輛成為一批“脫韁的野馬”,而對于后者,由于正常的生理條件已被干擾,駕駛員已處于幻覺狀態(tài),膽大妄為,該減不減,持續(xù)超速時有發(fā)生,我們應當堅決杜絕,不得疲勞駕駛!不得酒后駕駛!
(三)環(huán)境因素。駕駛員在駕駛過程中,需要通過實時收集環(huán)素、道路等數據,為駕駛決策提供現場依據,所以道路交通環(huán)境對駕駛決策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而由于種種先天性原因,常常會出現道路非和諧線性(常直線+急轉彎、畸形叉口、道路突然變窄等),如果這些變化信息不能提前預告,僅靠司機的肉眼判斷,是很難預判出的,畢竟人類還無法達到機器人那樣的瞬即反應操控能力,所以,對于因環(huán)境因素而需要突然減速管控的,司機是很難識別的,大部分不熟悉環(huán)境的,只能維持原速,而超速通過了危險點。對于一些特殊的交通環(huán)境,如果團霧、霧霾、暴雨、逆光等變化的環(huán)境因素,需要臨時根據環(huán)境變化,來動態(tài)調整速度管控(如:動態(tài)速度管控標志),而不是僅僅依賴一塊限速值固定的標志,就可以萬事大吉,因為雖設置了限速標志,但大部分時間未發(fā)生上述的危險環(huán)境因素,司機對此也就熟視無睹了,一旦危險環(huán)境因素出現后,司機還是一如既往的超速通過,幾乎就是形同虛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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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設施因素。道路交通安全與管理設施,是道路交通的安全信息傳遞者、交通規(guī)則闡述者、交通安全守護者,然后,在每個城市的很多角落,尚存在一些交安設施應設未設、功能喪失、技術落后、工藝粗陋的現象。道路缺了必要的安全設施,就如同安全沒有了護駕,對于路網不熟悉的交通參與者,要么心生畏怯、望而卻步,要么無知者無畏,根本不知道危險的存在,事故降臨也就毫無準備。還存在這樣的路段,雖安裝了安全設施,但其基本功能已經喪失(如:標志反光膜已不反光、地面標線成塊脫落等)、技術落后(如:需在側方位、立柱上方、大角度視認的標志,仍在使用低逆反射系數的反光膜,而非“大廣角反光膜”、或“主動發(fā)光標志”),這種情況下,司機根據無法及時獲知交通管理者企圖通過交安設施所傳遞的道路信息、交通管理信息,其魯莽駕駛、無視交規(guī)也就并非本意了。
以上所列的四大類因素,極易誘發(fā)司機魯莽駕駛、無視交規(guī)的不法行為,作為道路交通管理者應當 防微杜漸、防患未然,從源頭消除隱患,為地區(qū)交通提供最安全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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